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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2016-07-11 14:18

  办事项目名称:划定矿区范围

  


办理机构: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
办理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7号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申办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无矿权重叠、交叉和争议3、符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要求4、符合产业开发政策

申办材料: 1、县局意见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

4、地质报告(附电子版)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书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8、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直接出让采矿权的除外)

9、采矿权评估报告(需要处置采矿权价款的)

10、若为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票据的复印件

11、矿区范围与矿体投影叠合图

12、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

13、划定矿区范围电子表格软盘(省部发证的)

14、80、54坐标对照表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采矿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申诉途径:审批(审核)过程中,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对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5、《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表单下载: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责任编辑:马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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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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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探矿权价款评估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及公开选择通告
· 探矿权公告2016年第1号(领取勘查许可证的通知)
· 烟台市2015年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丙丁级资质单位检查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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