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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审批
2016-07-11 14:20

  办事项目名称:采矿登记审批

  


办理机构: 矿产开发科
办理地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申办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具备与矿山开采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审批划定。

3、采矿权申请人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

申办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范围图(4份)

5、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4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9、采矿权申请人办矿资质条件说明及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矿资质条件证明(4份)

10、下一级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11、电子表格软盘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采矿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相关表单下载: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责任编辑:马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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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关于公开选择拟出让探矿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勘单位结果的通告
· 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探矿权价款评估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及公开选择通告
· 探矿权公告2016年第1号(领取勘查许可证的通知)
· 烟台市2015年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丙丁级资质单位检查结果公告
· 探矿权公告2015年第5号(领取勘查许可证的通知)
· 关于省测绘行业协会换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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