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治理期间不得挪作他用 四种情形需安全鉴定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17-02-19 0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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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2月18日讯(记者 侯嘉伟)日前,我市正式出台《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并要求四种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该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投诉应及时受理查处

  规定中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同时,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危险房屋逐栋登记,掌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相关行政机关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四种情形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资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申请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同时,规定也明确了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四种情形: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其他依法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

  危房治理期间不得挪作他用

  危险房屋解危方面,规定中提出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旧城区改造等方式进行。解危方案涉及多个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协商、决定。需要整体拆除的单栋危险房屋,压占规划线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未压占规划线的,可以进行原址重建,但应当满足现行的结构设计安全标准,并遵循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危险房屋在解危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不得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危险房屋依照规定采取解危处置措施后出租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和使用安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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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张羽涵
复审:刘雪平
终审:杨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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