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773116的网友留言投诉:烟台的物业新规规定物业费一交半年以上,应当按月交的物业费,怎么就规定一交半年以上,有什么依据吗?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烟台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烟价〔2015〕79号)”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照月、季度或半年为单位缴纳,详情您可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咨询。谢谢!
责任编辑:马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