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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开发商建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 规划局回应

胶东在线 2017-06-30 10:18:02

  胶东在线6月30日讯(记者 嘉伟)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停车位已经成为一种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配套服务设施,车辆的停放秩序问题,不仅影响交通安全,也影响到市容市貌整体秩序。有烟台市政协委员反映,部分小区停车位存在只售不租的情况,当前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租售主要是由开发商决定,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采取停车位“只售不租”策略。

  目前,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手续均办理给开发商,开发商作为车位的所有者,在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的前提下,决定车位的出售和出租。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但《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对车位“只售不租”问题的解决措施,小区停车位的租售问题需要住建、物价等多部门协调开发商和业主共同解决。

  住宅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加剧了居民停车难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烟台市规划局为此开展了大量工作。

  总体控制方面:在经国务院批复、目前正在实施的《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了“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面积按照人均0.8—1.0平方米配建,配建面积不低于184公顷”的总体要求,宏观指导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

  相关规划编制方面:为统筹规划城市各交通系统,科学配置交通资源,去年以来,规划局组织编制完成了《烟台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5-2030)》,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停车设施类别,采取差别化停车规范建设及管理策略,精细化调控停车资源与需求,构建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结构。

  建设项目审批方面:规划局根据《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烟政发〔2005〕131号)、住建部2015年发布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等规范文件的要求,严格了停车位规划控制要求,提高了配置标准,针对商品住房要求全部采用地下停车方式,且每100平方米商品住房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车位,此配建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住宅,同样适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同时结合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在中心城区的老旧住宅小区,适当增加了停车场地。在住宅小区建筑方案审查、建筑工程验收核实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住宅小区停车位落实到位。

  针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烟台市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烟台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研究制定工作,研究论证针对城市中心城区、镇等不同区位以及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不同建设条件下的适用标准、适用条件以及分类指导措施,从而进一步完善烟台停车配套标准。

  启动《烟台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停车产业化发展、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停车收费、经营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推广应用停车新科技的政策。

  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停车场相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开发商对停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涉及建设、公安、规划、消防、城管、街道办、物业公司等多个部门和单位,需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规划局将积极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运营等涉及规划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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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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