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中国网  作者:  2018-07-21 0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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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和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二手房除外)。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且未经中心同意缓缴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此外,通知规定,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允许将抵押物更换为其他房产,如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需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贷款年限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表示,此通知将于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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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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