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小区交房验收问题 住建局政策答疑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18-09-21 09: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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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9月21日讯(记者 侯嘉伟)“本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小区施工5年,盖了7栋楼,没有申请验收,一期工程分多个批次建设,至今没完成,第一批次交房已有两三年。该小区规划19栋住宅楼,一栋幼儿园,以这个速度还要接近十年完工。今年15,16号楼交房,依然没有验收,我们业主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有市民通过烟台城建工作“问计于民”活动向市住建局咨询道。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称,由于该没有明确指出自己位于哪个小区,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进行综合验收的原因很多,不仅涉及建设部门,还涉及土地、规划、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部门,建设部门只能根据自身职责督促开发企业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依据是与购房者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增强法律合同意识,将有关事项写进合同条款,出现纠纷争议时,购房者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通过诉讼手段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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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羽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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