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金地块不再“撂荒”

来源:大小新闻  作者:  2019-07-30 10:41:36
A+A- |举报纠错

  城市黄金地块不再“撂荒”,烟台拟出新政推动闲置土地处置

  制定多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措施

  城市里,有不少黄金地块的开发,因种种原因被闲置“撂荒”,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更影响城市开发建设的进程。

  记者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烟台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月底前,市民可将意见通过网络或电话的形式反馈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的办法中,对闲置土地如何处置,做出初步的计划。

  满一年没动工的或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明确了如何界定闲置土地还是非闲置土地。那么,啥样情况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经同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因以下原因产生多宗土地,其中某宗土地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A:对于经同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变更为若干宗地,若在项目建设时按原出让用地范围整体报建,在征得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请按原出让用地范围办理用地合并手续。用地合并后,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B:因部分预售无法办理土地合并手续的,若项目按原出让用地范围整体报建,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属政府相关行为造成开发延迟的需要报批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A:因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拔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B: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除外;

  C:因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D: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E:因生态环保、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无法动工开发的;

  F: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制定多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措施

  结合我市土地情况,对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制定了多渠道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措施,包括:延长动工期限、调整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有偿收回等多种处置方式:

  A: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通过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B:调整规划条件。需要调整规划条件的,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照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加快项目动工开发。

  C: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D: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包括土地取得价、土地开发费用及财务成本,但不能超过收回时评估的市场价格。

  E: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此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

  除以上情况外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征缴土地闲置费。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管理部门经审批后,将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土地闲置费按重新评估的当年市场价格的20%征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土地闲置费1‰的滞纳金。

  B: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开发通知书》,逾期未动工开发的,将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YMG记者 邹春霞)

扫一扫,用手机看新闻!
[ 责任编辑: 张羽涵 ]
相关新闻
推荐楼盘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