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964665的网友留言咨询:我在芝罘区利用商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已经还清贷款,并且已经出售。前两年利用住房公积金在芝罘区买了第二套房子,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最近打算利用公积金贷款在芝罘区或莱山购买一套房子,请问是否可以再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若可以的话,是按照第二套房子的条件贷款吗?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回复:您好!您所述情形不符合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不予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