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976722的网友留言投诉:莱山区长安一号公寓的开发商德泰置业公司,让业主把公共维修基金的钱打到德泰置业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合法吗?业主担心这个专项钱被开发商挪用了。公共维修基金这个钱应该什么时候交?现在交这个钱是不是太早了?请住房部门的领导在这里明确回复一下我们老百姓,谢谢。
烟台市莱山区住房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住建行业的关注和支持。根据《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6]18号)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事宜作出约定。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按合同约定将首期维修资金交至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照每幢房屋建筑面积将应交存的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