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建、改扩建地下停车场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19-11-13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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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6月13日讯 (记者 衣岩伟)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投资建设市区公共停车场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新建、改扩建地下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开发政策的,按照不超过其建安成本25%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地下停车泊位每个补助不超过20000元;地上立体停车泊位分类别执行不同标准,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15000元,升降横移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6000元,垂直升降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9000元。

  《通知》规定,今后凡新增和改扩建的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再计入招、拍、挂时地块的容积率。新建、改扩建地下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重点用于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其中,《通知》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的奖补作了细致规定:社会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按交通运输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同时,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开发政策的,按照不超过其建安成本25%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地下停车泊位每个补助不超过20000元;地上立体停车泊位分类别执行不同标准,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15000元,升降横移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6000元,垂直升降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9000元。补助资金(如果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应剔除免缴的规费)由区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市财政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及运营情况,对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以上补助资金全部以政府参股形式投入实施,政府参股获得的收益分配全部循环用于停车场运营和维护。

  《通知》还对市区公共停车场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了规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临时停车场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可以不变更原有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上可以建设临时停车场。泊位100个以上(含100)的新建停车场,可配建总建筑面积25%的配套附属商业设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停车场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投资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场,由物价部门统一确定。

  此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建设停车场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停车场,可通过经营权拍卖,实现“公建民营”;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场,投资单位取得停车场所有权,可进行整体转让或抵押。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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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羽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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