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32741的网友留言咨询:你好,咨询下买卖二手房的契税计价基础,是以咱们的评估价为准,还是以买卖双方的成交合同里的成交价为准?还是二者的高者为准?
烟台市税务局对此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