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让物业企业来定 这一做法是否违规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20-08-11 1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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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45407的网友留言咨询:目前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当业主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后,业主就要开始交物业费给物业企业,物业费多少是按物业企业定的收费多少交物业费,物业企业说多少是多少,业主连物业服务情况都没看到,这是一种极不对等的收(交)方式,收费多少由物业企业掌握了主动,对业主极不公平,物业服务费多少让物业企业定,先收费,再服务,请问从法律层面,这一规定是否违规违法?

  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此回复:您好!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以参照上述约定。业务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进行协商,维护业主权利。业主大会也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价格收费不合理问题也可以物价、住建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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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羽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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