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机构:
为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服务市场价格机制,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 1997.1-2011),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和评分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服务等级和评分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
(一)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项目等级标准的确定。1.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2.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并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暂未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退出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只能选择一至五级)。
(二)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项目等级标准的确定。1.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服务等级的确定。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等级标准,并将服务等级(只能选择一至五级)、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签入商品房买卖合同。2.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等级标准的确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服务等级(可选择一至六级)和收费标准。确定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后,业主委员会要在项目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其他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及时上传至烟台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按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企业,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信用扣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烟建住房〔2017〕12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