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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2023-01-13 04:53 来源:胶东在线 字号:【字号: 打印本页

  第六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性质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以乱堆乱放杂物、停放车辆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七)私自架设电线、电缆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六十四条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六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提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住宅时注意下列事项:

  (一)允许施工的时间;

  (二)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三)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

  (四)禁止行为;

  (五)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

  (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八条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人防工程标识。人防工程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设置车辆集中充电设施或者车辆集中充电设施不足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改造建设充电设施,并应当符合通行、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的保修期限、范围等的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相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七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七十三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四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产生的支出,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比例承担有关费用。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需占用和挖掘的,应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专业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线信息,制定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安排下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得影响相关管线设施安全,减少对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影响。

初审:王紫萱
复审:刘雪平
终审:杨淑华

主办单位:烟台市物业行业党委 烟台广播电视台

承办单位:胶东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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