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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2023-01-13 04:53 来源:胶东在线 字号:【字号: 打印本页

  第七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综合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人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或者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及区市政府(管委)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

  鼓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在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前,指导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协助业主大会科学制定住宅区改造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初审:王紫萱
复审:刘雪平
终审:杨淑华

主办单位:烟台市物业行业党委 烟台广播电视台

承办单位:胶东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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