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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

2023-01-13 04:53 来源:胶东在线 字号:【字号: 打印本页

  第八十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

  (三)指导和监督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每半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

  (七)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十一条 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四)指导、监督辖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每季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

  (八)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 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监控安防、保安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人违反治安管理、燃放烟花爆竹、饲养动物、高空抛物、噪声污染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基本物业服务补贴所需经费;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用房等建(构)筑物、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的规划配置和规划核实,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物业服务人违规收费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侵占、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八)综合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绿地、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行为;

  (九)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辖内社区治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三)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四)负责指导、监督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

  (二)临时组织旧住宅区改造后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三)指导、监督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

  (四)指导、协调和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五)组织、指导做好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发现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

  第八十六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综合行政执法(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可以同时采用信息化手段予以公布。相关部门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违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初审:王紫萱
复审:刘雪平
终审:杨淑华

主办单位:烟台市物业行业党委 烟台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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