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2月21日讯(记者 王向荣)自2016年9月20日烟台市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至今,已近半年,仍有不少市民对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有诸多不明白的地方。近日联系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芝罘分中心,为市民解疑答惑。
问:不动产权登记是强制的吗?有没有时间期限?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因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意思是,已有的“老证”,如果房子没有买卖、继承、赠予等权利的变更,就不用去换“新证”,不动产权证不强制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房、地分别登记格局从此调整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新模式,办理流程和要求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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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二手房交易收取哪些费用?
答:不动产登记中心仅收取登记费,其中个人住宅登记费为80元,商服网点550元。
二手房交易的税费由税务部门收取,收费项目没有变化,买方需交纳契税,卖方需交纳的有增值税、附加税、个税、交易费、印花税。房产交易费由住建部门收取。
问:二手房交易中,哪些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答: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有三类情况。
第一类,2004年1月1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保持原土地权类型不变。
第二类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这类住房建设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都属于这一类。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这类房屋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继而进行上市交易。
第三类是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涉及到城市居民的,主要是指那些取得了“区证”的房子。目前这部分房子,还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据介绍,国家明令禁止利用集体土地搞开发,这会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因此,烟台市民购买“区证”房屋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而区证的存在是因为在城乡接合部,随着城市的扩张,原来属于农村的集体土地逐步征为国有。
因为“区证”问题涉及的房屋数量巨大,绝不是一句“不符合国家规定”就能解决了的。而在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后,“区证”的房子将如何交易,还要等待下一步的政策出台。
问:没有土地证,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长久以来,在房产交易市场上,只要有房产证就能够完成房产的过户、抵押、贷款等,也没有对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给市民分割土地“小证”做出硬性规定,因此,大多数老百姓对于土地证并不重视。
而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把土地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变成不动产权证,于是很多市民遇到了小区“土地问题”。对于房产证和土地证分离问题,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房子经过中间多手交易,但是土地证一直没有办理过户,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取得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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