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 是否应当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21-01-13 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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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86276的网友留言投诉:第一、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所有权,是否应当向买受人开具发票?第二、开发商要开具地下车位款的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请领导尽快答复。

  烟台市税务局对此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所有权,应当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开发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后自行开具发票给购买方。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35-6591619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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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羽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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