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99233的网友留言咨询:有人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又买了商品房,原经济适用房对外租赁,这样可以吗?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你好!2014年《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4〕1号)颁布后,我市实行“三房合一”住房保障政策,停止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另根据烟建住房﹝2017﹞52号文件,烟台市关于废止《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今后,购买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签定日计已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所以经济适用房在管理上不再受原有政策限制。